农户承包合同未到期,村委或小组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即使召开村民会议且村民2/3或会议代表2/3同意通过,部分人签署不同意收回土地的,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这类纠纷,在部分农村地区,强势的家族利用优势地位,通过控制村民会议人数,不合法的或侵害少数人利益的决议会顺利通过。但无论如何,村民的决议以守法前提,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褚某、伏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伏某系荆督村民小组组长,其在2006年,根据县政府关于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山林承包经营方案、落实并实施商品林承包经营工作的精神,召开荆督村民代表大会,形成《荆督村民决议》,该决议2/3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原承包的山林由村小组收回并进行重新竞标,1/3村民代表在“不同意以上决议的户代表”上签了名,表明不同意的意见。
2007年,伏某成立强蒙林场,其是负责人,强蒙林场与荆督村民代表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后伏某以强蒙林场的名义办理《林权证》,该证明确林地所有权属荆督村民村小组所有 ,强蒙林场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承包期限为35年。
2020年,褚某等村民见伏某砍伐树木出售,村民认为,强蒙林场树木系自然生长,伏某并没有投入或投入较少。于是褚某等为代表的村民到法院起诉伏某,要求伏某返还林地,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一)本案中,《荆督村民决议》是否有效?
无效。山林的林地所有权人是荆督村民小组,但山林承包到户,由乌荆督村村小组村民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褚某等人也承包经营相应面积的林地。后荆督村民小组收回林地重新发包给强蒙林场,因当时该林地还在褚某承包期限内,现褚某请求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对其原承包的林地主张承包经营权并要求返还。尽管《荆督村民决议》经过小组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但该决议违反《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所以,该《荆督村民决议》无效。
(二)强蒙林场的办理《林权证》,是否有效?
因荆督村民小组收回林地重新发包时褚某等人对涉案林地尚在承包期限内,《荆督村民小组决议》违反《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所以,《林权证》无效。
部分荆督村民小组村民对乌荆督村民小组协助伏某办理强蒙林场的《林权证》有不同意见,应向政府及林业部分反映,相关部门应查清《林权证》的办理情况、合法性及处理结果。
(三)本案案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还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本案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因褚某请求的是对其原承包的林地主张承包经营权并要求返还,又因该林地在尚在承包期限内。
(四)伏某砍伐部分树木,如何处理?
山林树木系自然生长而成,并非系现承包人伏某种植,因此本案亦应查清伏某在承包林地之后对山林的投入情况,以公平合理处理本案纠纷。涉案山林的部分树木已被现承包人伏某砍伐销售,部分村民反映伏某在违法砍伐的行为,因此本案尚应查清伏某在承包涉案山林后是否存在违法经营或破坏性经营的行为,以依法认定各方的责任。
特别注意: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非村民政策性承包)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人继续承包的,一定要再次签署新的承包合同。尽管发包人口头同意或其行为认可,一旦情势发生变化,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立马停止耕种土地,甚至还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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