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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解读

苗优信息网 https://article.ymebuy.cn 2021-01-24 12:53 出处:晨邵阳 编辑:@优苗小苏
《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是邵阳市继2017年颁布的《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之后的第二部地方性城市管理法规。《条例》分为五章,共三十六条,适用于我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条例

《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是邵阳市继2017年颁布的《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之后的第二部地方性城市管理法规。《条例》分为五章,共三十六条,适用于我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条例》的实施,不仅可以解决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绿化规划缺少监督制约、规划绿化面积得不到切实保障,个别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畅,占绿、毁绿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还将对于提高城市绿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不仅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主体及其责任,还创造性地提出许多新的概念。永久性绿地、临时性绿地等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纠纷的事情,此次都上升到了法规层面。《条例》对“永久性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其中的第十九条永久保护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部门拟定名录,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以向社会公众公布。

在“临时性绿地”方面,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三个月内未能开工建设的用地或者以出让六个月以上未开发的待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其进行绿化覆盖”。条例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从法规层面规定长时间未开工建设的工程用地必须实施绿化,避免园林部门与建设工程方出现纠纷无法可依,另一方面也适应了我市治污减霾的工作要求,避免了黄土裸露,在法律方面《条例》还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可以并处违法占用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爱绿护绿”的理念也贯穿整个条例,在对修剪、砍伐、移植树木等方面也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如下规定“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牌公布砍伐树木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地点补植相同品种,相应规格的树木,并保证树木成活”。

从《条例》内容来看,《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内容很少有泛泛而谈的内容,多数内容都非常具体,对于园林绿化工作提出的标准也很高,要求也更严。

条例第三条提出“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植护并重和城市绿地总量只增不减的原则”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也是过去的法规中从没有的内容,只增不减意味着“让我们生活的城市绿地面积不再减少”这个梦想成为现实,不但不减少还会增加,这是让老百姓欣喜的一个变化。

为保证城市绿地面积的不断增长,提高城市生态环境效益。《条例》还对除有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需要外,应当逐步拆除围墙,建设街头绿化,不再建设封闭式住宅小区,共享城市绿化资源,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桥梁,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鼓励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构)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实施立体绿化。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大难题。

园林绿化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也需要百姓的参与和监督,条例的许多细节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注重信息公开,百姓参与监督。

在城市绿化划定方面,条例规定:公园、沿江(河、湖)风光带、广场、山体、江(河、湖)堤绿地和湿地、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带)、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城市绿化区域,并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还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开7个类别的信息,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化监督检查情况,对违反绿化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情况,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息状况,依据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来源:双清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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