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绿化美化负面清单
为规范、有序推进实施全省城乡绿化美化行动,在具体建设过程中,禁止和限制以下行为。
一、禁止类
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违规开展绿化美化。
2.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等,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
4.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5.强化林地草地用途管制,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草地和公园绿地等违法行为。
6.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7.严禁开山造地、填湖绿化,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8.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绿化相关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
9.尊重自然规律,坚决反对“大树进城”、“古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避免片面追求景观化,切忌行政命令瞎指挥。
10.严禁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搞绿化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11.道路绿化更新中,禁止随意砍伐及更换行道树。
12.禁止使用未开展引种实验或引种不成功的外来植物,不得使用来源不清、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禁止或者慎引可能威胁当地物种生存的植物。禁止引进风险评估等级为特别危险的境外林草种子、苗木。
13.加强对种苗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督,严禁使用无证无签苗,严把造林种草种苗质量关。
14.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15.禁止哄抬树苗花草价格等不正当行为。
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二、限制类
17.广植乡土树种,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
18.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19.在城镇和乡村居民区周边要充分考虑群众健康因素,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
20.加大乡土树种草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化种苗。
21.限制大量使用化学药剂防治病虫害,推进生物防治技术应用。
22.合理运用集水、节水造林种草技术,防止过度用水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23.河湖在满足行洪安全的条件下尽量采用自然驳岸,减少“三面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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