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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关键词】之环境维权公益诉讼

苗优信息网 https://article.ymebuy.cn 2020-02-08 15:37 出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编辑:@优苗小苏
【生态文明关键词】之环境维权公益诉讼 环境维权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作为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为维

【生态文明关键词】之环境维权公益诉讼


【生态文明关键词】之环境维权公益诉讼


【生态文明关键词】之环境维权公益诉讼


环境维权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作为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为维护环境公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者行政机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换句话说,环境维权公益诉讼即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环境公益。环境维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态源于美国,1981年经马骤聪先生从美国等西方国家介绍引入中国,但他的开创性介绍并没有引起我国普通民众的太多注意,对学界的影响也不是很大。直到近几年,根据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出台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我国初步构建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维权公益诉讼实践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基础和依据。例如,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境维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预防环境公益(继续)遭受损害以及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损害采取积极的补救。即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本义在于维护环境公益,环境作为公共物品,每个人都可以享有和利用并且对其有不同的评价和感受,但也无法改变其无法分割的事实。环境公共利益是环境维权公益诉讼的利益基础,环境公共利益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特别是生态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旨在保障环境权利,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而非救济经由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环境权利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环境公益诉讼主要解决“对环境本身的损害”问题,旨在保障以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为指归的环境权利。

环境维权公益诉讼是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宗旨的诉讼活动,诉讼的主体由一开始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到现在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换言之,公益诉讼的原告不是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与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直接利害关系。它弥补了普通民事诉讼关于环境维权方面的不足:立法者设计的传统民事诉讼强调原告必须与案件本身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环境公共利益由于缺少这种排他性以及所体现的利益主体的扩散性,因此,常常处于被忽视的境地。没有具体的个人因为违法排污行为而遭受了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从而也就不可能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提起,也会因为现行法律对于原告资格的要求而无法被法院正常受理,无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因此这不可不谓是一种巨大的进步。环境维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而又特殊的诉讼活动,它有着自己的特点。①宗旨的公益性;由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都与环境问题密切相关,所以在环境公益诉讼活动时,权利人通常代表公众利益来行使诉求。所以在行使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应该综合衡量,谨慎思考经济社会等多重利益。②主体的广泛性:在行使司法救济的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表现出了显著的广泛性。③内容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公众权益,保护环境并不是发生了污染才去保护,而是应该把即将发生的环境污染扼杀在萌芽中。所以,在环境维权公益诉讼不止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故采取救济,还应该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提前预防和制止。④权利的失衡性: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方往往是受到侵害的普通平民。而被告方一般是具有庞大财力的大集团企业,这可能会致使诉讼维权取证难现象发生,诉讼主体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是保障公民参与、制约政府权力,促进多中心互动以实现环境治理。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这类诉讼产生的背景是,“现代社会中,公民通过共同行为维护和捍卫公共利益形式多样,不仅包括公民自觉组织团体,借团体力量发挥作用,也表现为压力集团作用强大,同时表现为公民个人积极性的兴起。诉诸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发展,正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共同行为中的一环和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公益诉讼,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避免政府失灵;通过公益诉讼,可以利用司法的力量来保护公共环境,环境具有公共性,当政府不能有效保护环境时,公益诉讼可以利用司法的力量来保护公共环境。

不可否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并不充分、在制度构成的规则和细节等等上仍然遗留了很多问题,如:①符合条件、有意愿、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可能很少,官办的社会组织数量极少,草根民间环保组织因为利益问题很少有意愿提出环境诉讼,有的可能缺乏法务人员或提起公益诉讼的所需费用;②本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类别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可能因为一些地方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种担心无法开展;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④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将给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和判决造成很大困难等。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仅仅是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提供了一种可能性,环境维权公益诉讼真正获得救济的路还要走很远的路。

2017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长泾梁平生猪专业合作社等养殖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是近期经典的环境维权公益诉讼案例。江阴梁平合作社等与周边村庄相距较近,其生猪养殖项目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造成邻近村庄严重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梁平合作社等立即停止违法养猪、排污行为,并通过当地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对养殖产生的粪便、沼液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排除污染环境的危险,并承担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对污染的水及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法院要求合作社立即停止生猪养殖及排污侵害行为,开向法院提交《环境修复报告》以消除污染。这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环境污染停止侵害案,是处理的一个较好的环境公益诉讼柔件,无论是征程示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由于农村地区环境法治观念淡薄和一些地方政府二味追求经济发展,使得农村地区的畜禽养殖大多缺乏治理措施。该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一方面给其他畜禽养殖污染者敲响了警钟,同时也对其他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类似的公益诉讼作出了示范,必将有利于促进农村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生态文明关键词》(主编:黎祖交 本条作者:王国骋 编辑 吕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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