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育间伐工作如果全能不误农时进行采伐作业,我国林业生产必将让人看到耳目一新的局面,这也是当前林业生产的重头戏,下面探讨哪些环节还在妨碍抚育间伐工作顺利进行,突破瓶颈作用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一、滥伐案件无差别打击 探讨一下更深层次问题
下面以抚育间伐类型滥伐案件为例,所谓抚育间伐滥伐案件就是抚育间伐没有经过林业审批部门批准,林农私自间伐自己的树木就叫做滥伐案件,(抚育间伐是指当树木生长到一定粗度,由于密度过大影响树木生长,必须采伐掉一部分树木,让保留下来的树木能够更好生长,这是森林的经营管理措施。抚育间伐如果不及时就会耽误树木生长,严重时会培养出小老树,直接影响到树木生长的后劲。)没有经过审批的抚育间伐同样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不符合抚育间伐的技术标准,对培育森林有破坏作用,这样的滥伐案件受到打击无可争议。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抚育间伐没有经过审批,但并没有破坏森林,符合培育森林的技术标准,间伐后对树木生长有好处。这种情况被打击者没有危害社会,没有危害林业,只是私自完成各级政府所提倡的,并且一贯要求加强的抚育间伐工作。这让林农想不通林业行业管理者到底是以做好抚育间伐工作为目的,还是以维护林木采伐审批政策权威为目的。
林木采伐政策权威需要维护,但必须和维护林农合理生产经营管理权相一致,才不至于伤害到林农的合理经营管理权。现实中类似伤害到林农合理经营管理权的地方,林业行业应该进行一次自查自纠还有哪些,公安部门进行司法打击时必须区分出那些对林业生产并没有破坏性质的事情,起码要制定出从轻打击尺度。
只有当维护采伐政策的权威和维护林业生产合理经营管理的权威相一致时,才能不影响林业生产力发展。
二、讨论林业生产中间环节管理权可否交还给林农
站在林业行业管理者角度说:只有经过设计审批才能保证抚育间伐工作有序进行,不经过设计审批林农能知道间伐下来多少株树木,保留下来多少株树木吗?抚育间伐需要设计审批这是多年以来的管理经验。
站在林农角度说:第一抚育间伐破坏没破坏森林,不在于经过审批没经过审批,经过审批后发生的滥伐案件同样也存在。第二抚育间伐所谓滥伐案件,办案过程直接按照采伐数量定罪,此事违反不违反《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没进行技术鉴定,直接按照有罪定论的做法经得住司法推敲吗?第三所谓林农自己不经过审批不会间伐问题,这个问题需要进行生产检验之后才有回答,不能凭空想象。再说全社会所有行业的生产过程中间环节技术标准都掌握在劳动者手中,不是掌握在行业管理者手中,(行业管理者审批生产过程中间环节这样的小事,需要立即解决的问题,不能立即解决在所难免。这就必然影响到合理经营管理的效率速度。)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存在林农会不会抚育间伐的问题,只存在能不能完全按照《森林经营技术规程》去做问题。按照《森林经营技术规程》管理标准去做,完全符合林农利益,林农没有理由自己突破“规程”自找打击。
从道理上讲林农能够造好林就能够经营管理好森林,就能够做好抚育间伐工作,《森林经营技术规程》已经明确规定各种树木胸径生长到一定粗度时,单位面积适宜保留株数。按此标准林农自己划号确定保留木株数和采伐木株数,然后把数据报告给林业站。再经过林业站现场验收保留木和采伐木是否符合标准,确定可否允许作业,这要比现行的采伐审批过程高效快速很多很多。
现行的抚育间伐审批制度,核心内容也是一片树林允许林农采伐多少株,保留多少株,这和上面所说间伐标准没有区别。
三、突破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瓶颈涉及问题的探讨
原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2011年1月5日,在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讲话中指出:“我国9.26亿亩人工林,平均每亩蓄积只有3.26立方米,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仅为林业发达国家的1/5—1/10,这既是林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又是林业发展最大的潜力。”以上讲话一语道破我国人工林生产潜力巨大。
辽宁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总结问题时也说的很清楚“我省造林面积虽然大幅度增加,但森林经营水平还相对落后“中幼林抚育滞后”“重造轻管”的问题依然存在。辽宁省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说的很含蓄,但也没有掩盖问题 ,辽宁省林业发展 “十二五”规划时说的更明朗具体,准确到位。
从国家和省的层面对林业生产进行把脉分析,已经找到我国林业生产的核心问题所在,抚育间伐是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的重头戏,以本人所闻所见,“中幼龄抚育滞后”是个不争的事实,但 “重造轻管”我不认同,我们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大力推动抚育间伐试点工作,已经收到试点引路的效果,林农已经认识到抚育间伐多么重要,这证明我们国家和省不是“重造轻管”,而是非常重视管理,那么我们的抚育间伐工作还有那些环节存在问题呢?怎样做才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呢?
由于采伐限额审批是年度工作,审批需要一个完整流程,抚育间伐也必须首先经过限额指标分配这一关,因此春季提出申请到秋季才能批准或者到第二年批准也都在所难免,这种情况必然影响到树木一个生长季节或者更长时间的生长,难以做到林业生产不误农时。再者抚育间伐还存在小事大难问题,所谓小事大难问题,就是当林农的林地面积很小时,林农到村里或者到林业站请示抚育间伐如果不能解决,还需要再请示领导或者请示上级林业部门申请指标,(抚育间伐涉及到采伐指标分配问题。村和林业站没有指标分配权力,林农个人需要找领导申请限额指标感觉到为难,)林农就此作罢,宁可不抚育间伐也不再去争取采伐指标。
有采伐限额指标分配问题生产中就必然会出现限额指标紧张,或者限额指标不足情况,不然怎么会有县级单位向省级单位争取抚育间伐限额指标的事情。
抚育间伐是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中间环节,也是目前林业生产的薄弱环节,更是我国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的潜力所在,国家鼓励支持抚育间伐意图明朗。林业管理部门如果把林业生产中间环节的所有管理权交还给林农,(林农合理的经营管理方面的事情,涉及到抚育间伐、林地挖苗、林地零星树木卫生伐:病虫害木、风倒木、雪压木、水冲木、车撞木、人畜伤害树木清理等。)一律由林农自己按照《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规定要求现场划号记录,然后向林业站或林场,基层林业管理部门报告,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进入现场复合后如果没有问题签署意见即可开始采伐作业,如果有问题令其纠正后签署意见。此举如果恐怕不妥,也可先行试点,当然试点还有很多办法可供选择,其目的都是把林业生产中间环节管理权交还给农民,由基层林业部门现场复合把关后具体实施。
问题讨论到这里已经非常清楚,抚育间伐不需要限制,那么下达限额指标还有什么意义,没有意义就应该取消采伐限额指标。对于所有不需要限制的采伐都应该取消限额指标,凡是为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所需的限额指标应该一律取消。所谓采伐限额只应该限制带有收获性质的采伐。国家和省市县就应该管住这部分采伐限额的使用。如上所述得以实现,这将是林业生产力一次大解放,必将极大的释放出林农自主经营管理林业生产的积极性。
以上是本人的一孔之见,当然愿意听到您的评论,也愿意听到林业专家学者的深层次评论,如果真的能够如本文所说那样,能够经得住社会各界人士广泛研究深入推敲,取得共同认可,一致认为对社会有利用价值,那么我愿意提供给领导决策层参考。以后我还有类似文章陆续发表,也希望听到一起讨论的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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